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胡**、周*、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胡**、周*、刘*银行存款18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合肥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德**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刘*、胡**、周*、刘*银行存款18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