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德**有限公司与安徽**有限公司、李*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李*、於**、王*、孔**、安徽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有限公司、李*、於**、王*、孔**、安徽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合肥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德**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安徽**有限公司、李*、於**、王*、孔**、安徽省**限公司银行存款12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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