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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物**北分公司与王*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北分公司与被告王*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原告金碧物**北分公司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金碧物**北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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