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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魏*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6元,减半收取6643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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