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蔡*、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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