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碧物**庆分公司与焦大庆、严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庆分公司诉被告焦大庆、严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庆分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碧物**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即718.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金**安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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