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庆分公司诉被告焦大庆、严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庆分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碧物**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即718.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金**安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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