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诉被告洪*、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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