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钱双乐与被申请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钱双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无法联系,钱双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钱双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钱双乐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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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殷**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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