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枞阳县**有限公司与余**、章**、安徽省**有限公司、余**、余**、周*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枞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章**、安徽省**有限公司、余**、余**、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枞阳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余**、章**不同意调解,枞阳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枞阳县**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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