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简**与天津劝**有限公司、天津劝**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与被告天**市有限公司、天津劝**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晓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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