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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津石油分公司及第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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