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津石油分公司及第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陈**与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向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天津市**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天津市**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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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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