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贾*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15600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贾*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15600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