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天津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刘**与被告天津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南民三初字第7227号民事判决书,协议如下:被告天津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货款244150.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2元,减半收取2481元,由被告天津景**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景**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天津三建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处有到期债权25万元,并依法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明确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三初字第7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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