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联胜化**元纺织有限公司、李*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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