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