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贺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贺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3)肥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秦**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丽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25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可以随时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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