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栗**与被执行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肥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栗**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4621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可以随时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