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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