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与被执行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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