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台**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邢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