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邢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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