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高**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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