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邢台市绿源电动车(亿德隆店)、绿源**东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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