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孟*生诉被告邢台众人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孟*生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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