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邯郸**限公司诉被告杨**、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邯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邯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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