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沙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沙**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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