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王**与刘**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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