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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1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杜*酒后驾驶号牌为某小型客车,沿本市奉贤区南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桥汽车站出口处时,追尾撞击王*驾驶的出租车。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济赔偿凭证,物损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已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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