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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被告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酒后驾驶牌号为皖S1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九泾路出涞坊路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被告人郑*有酒驾嫌疑。经血样检测,被告人郑*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1mg/ml*,已达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打印条,案发、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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