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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被告人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8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宗*酒后驾驶牌号为苏JD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九新公路新中街东约5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宗*有醉酒驾车嫌疑。经血样检测,被告人宗*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59mg/ml*,已达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表,简项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宗*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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