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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2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马*酒后驾驶牌号为皖S某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松汇东路进环城路东约5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马*有醉酒驾车嫌疑,经血样检测,被告人马*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6mg/ml*,已达醉酒状态。

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马*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表,驾驶证扣留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案发、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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