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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包**,被告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平*酒后驾驶沪CLX的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本区某镇某路近某路西约1500米处时与一行人发生碰擦。后民警到场处理并对被告人平*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车嫌疑。经检测,被告人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车辆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案发、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平*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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