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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朱*酒后驾驶沪DS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思贤路、人民北路附近时撞上路边花坛,后民警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测,被告人朱*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8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发、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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