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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被告人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杭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某路某路南约80米处时,先后与三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擦事故。民警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李*、张*的证言,辨认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杭*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杭*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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