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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郑*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被告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郑*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闽GH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沪松公路、涞亭路附近时因逆向行驶被民警拦下检查,期间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结果乙醇含量为1.73mg/ml。后民警带其至本**医院提取血液,并带其至松江**六中队队部进行醒酒,期间,郑*趁看守不备,窃得其呼气测试单、血样及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后驾车逃逸。

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方*、龚*、钱*、吴*、庄*的证言,辨认笔录,酒精测试单,车辆信息表,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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