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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燃**限公司与王*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燃**限公司诉被告王*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燃气费用1,627.50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1,560元。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燃气用户,但自2009年9月起未支付燃气费,至2014年5月共欠费1,627.50元,并产生滞纳金1,560元。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燃气费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给付原告上海燃**限公司燃气费1,627.50元;

二、被告王*给付原告上海燃**限公司燃气费的滞纳金1,56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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