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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强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其作出的临国土黑罚决字(2015)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国土黑罚决字(2015)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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