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李**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其作出的临人计征字(2015)第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人计征字(2015)第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裁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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