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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王**社会抚养费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因被执行人赵**、王**违规生育第三个子女,依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沙计征决字(2015)-015-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左**、张**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3274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并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沙计征决字(2015)-015-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和权限,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法律程序等符方面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社会抚养费催告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沙计征决字(2015)-015-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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