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孟*顺诉邢台县民政局安置优抚科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孟*顺诉称,我是1986年12月入伍,服役于中**解放军52938部队通信连,服役期间任过班长、代理排长,于1988年光荣入党,并于1989年进京执行平暴戒严任务,在京执行戒严任务时,任代理排长,并荣立三等功。1990年3月退伍,我当时去邢台县安置办公室办理手续时,安置办的两名工作人员对我说:“你在北京执行任务时,任代理排长和荣立三等功,又是党员,按照政策应安排工作,但是需给我们两人每人1000元”。我回家和家人商量后,因家庭困难拿不出钱。我去安置办问他们可不可以少给点,他们说:“不行,不给钱什么也白说”。当时岁数小,这事也就这样放下了。按照有关规定部队执行戒严任务,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立有三等功的为战时三等功,但邢台县民政局拒不执行有关政策,拒不给我安排工作,故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5年1月28日答复意见书;责令被告认定我为参战立功人员。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孟**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