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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以来,邢台市桥西区后炉子社区刘**等人位于后炉子社区的房屋被桥西区及相关部门占用。桥西区及相关部门拟建设用地所属区域为桥西区后炉子社区的集体建设用地,被告必须履行法定的“国有化”程序才能启动建设,然而自始至终被告都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公告义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负有依法组织实施征地事宜的职责,但在征地的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却未严格依法进行操作,未履行征地公告义务,致使原告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等权益被非法剥夺,给原告财产和生产生活造成损害。原告至今未收到桥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批文公告,在被告持续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要求被告履行法定征地批准文件的公告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诉讼,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为前置条件。而本案原告认为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应当先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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