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诉沙河市白塔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王**诉称,我的宅基地证与王**的宅基地证,因王**的宅基地证填写有错误,但在王**手中时,经村干部解决过。可2003年王**把王**的宅基地证非法转让到他手后,不认可原来解决的方案。我为了硬化门前街,准备了水泥等,王**一直跟我闹矛盾,不让进行硬化。为此我多次上访无果,又到法院起诉,没有解决问题。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法制办转给的司法函出示司法建议两次,所以请求被告依法执行沙河市法制办转给的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议:收回王**2003年转让到他手的王**104032号宅基地证、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王**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本院已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西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现起诉人王**又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