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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王**认为被告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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