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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邢台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庆诉邢台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孟*庆于2015年8月4日向我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孟*庆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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