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诉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土地登记一案,原告武**不服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周*办理的宅基证,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武**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胡**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尚保江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邢台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姬**与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国领群与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行政一审裁定书
王**与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行政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