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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锋与巨鹿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诉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土地登记一案,原告武**不服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周*办理的宅基证,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武**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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