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保江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尚保江上诉称,临西县监察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河北省两法衔接郭**冒领退耕还林款两万两千余元,已触犯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是刑事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以落实依法治国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时诉称的要求临西县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将郭**冒领退耕还林款五万两千余元移交司法机关属于刑事犯罪,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