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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胡**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胡**、贾**、张**、胡**、苑**、郭**、苑申虎、郭**、翟**不服邢台**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立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吕**等十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邢台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邢台县社会保险所拥有办理原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的法定职责,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已经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及行政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裁定无效,本案由中级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诉称的邢台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邢台县社会保险所一年来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相互推诿,致使其至今未能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的行为属于其他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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