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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一案,原告王**认为被告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为其支付工伤待遇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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