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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保江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行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尚保江上诉称,黎*工作站关于反映该村粮食补贴发放情况的答复是与河北省粮补细则矛盾的。我们村的实际情况是除了假公开就是不公开,违反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没有履行监督义务。大刘庄乡政府还违反**务院八项措施,欺骗我在粮补取款通知表上摁了手印,可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打黑除恶是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上诉人在一审时诉称要求大刘庄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冀*(2014)72号文件》贯彻执行关于在农村深化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乡政府也不具有打黑除恶的法定职责。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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