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行政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申请将该案转由其他法院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邯郸**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张**与馆陶县公安局、邯郸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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