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馆陶县公安局、邯郸市公安局治安行政一案,为防止行政干预,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邯郸**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5)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4)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6)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7)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未某某与河北省公安**队馆陶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曲周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与馆陶县公安局管辖一审行政裁定书